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重点关注了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的生产排污情况。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排污行为擅自将生产废水通过地表径流的方式直接排入附近河涌。
乐从生态所执法人员随即委托检测单位对该企业生产设施集水池、排放口、原酸桶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
根据《检测报告》该公司排放口废水中检测因子汞、铬、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其中,“汞”的检测结果为88.8mg/L,标准限值≤50mg/L,超标0.776倍;“铬”的检测结果为39.4mg/L,标准限值≤1.5mg/L,超标25.3倍;“镍”的检测结果为14.4mg/L,标准限值≤1.0mg/L,超标13.4倍。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乐从生态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同时对该企业的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进行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规佛山市鑫泽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乐从生态所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从源头管控,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坚持铁腕整治,严惩偷排漏排超标排水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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